營造業勞工

 

  • 公共工程:
  1. 工程契約稅金額1億元以上,工程期限1年6個月以上。
  2. 工程契約稅金額5千萬以上,未達1億元,且工程期限1年6個月以上,得累計同一僱主承辦建兩個公共工程,且工程契約稅金額達1億元以上。
  •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1. 與民間機構訂定,工程契約總金額2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 工程契約1億元以上,未達2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得累計同一僱主承建2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且工程契約總金額達2億元以上

備註:以下工程為限

  1.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2.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3. 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4.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例: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觀光遊憩設施、運動設施、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工商業及科技設施等都市更新、危老都更等具公益性工程…等

 

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如下:

公共工程: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案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營造工程有下列情事之一,分依各該目規定計算之:

  1. 依附表四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達總分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例之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1. 依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
  2.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營造工程契約書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該計畫工程之興建期程認定。